根據 Gogolook 在 2023 年底發布的《亞洲詐騙調查報告》,有超過六成的台灣民眾每週都會接觸到詐騙訊息,其中簡訊、電話、社群媒體是最大宗的三項來源。而在社群媒體中,Facebook、Line 則是詐騙訊息的主要來源。
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,詐騙逐漸從傳統的電話、簡訊轉移到網路平台上。如今這般氾濫的網路詐騙,究竟是網路平台業者有意放任,還是政府無法可管?

台灣網路詐騙的結構
根據刑事警察局提供的資料,2023 年的詐騙案件數、財損值,都較 2022 年有所成長。
另外從詐騙的類型來看,投資詐欺、網購詐欺、解除分期付款是最常被通報的三種詐騙類型。其中,投資詐欺的件數較其他兩者有明顯增多的趨勢。
所謂的投資詐欺,就是我們時常在網路平台上看到的,要你加入社團、填寫問卷,了解投資心法的那種廣告。詐騙集團過去會透過電話、簡訊等方式來觸及潛在的受害者,但隨著社群科技發展,社群廣告也成為詐騙內容曝光的重要管道。
詐騙集團會透過上述各種方式接觸受害者,邀請受害者加入線下的討論群組,最常見的就是通訊軟體 Line 的私人群組。透過將受害者引導至私密空間,不僅可以進一步騙取受害者的財物,而且就算警察單位通報網路平台下架詐騙廣告,也難以阻斷詐騙集團與受害者的聯繫。
詐騙的流程
當受害者加入私人群組後,會發現群組裡有不少成員,時不時有人分享自己的投資收益,留下「跟著老師投資,好快就賺了第一桶金」、「已經可以買房子了!」的訊息。此時,這位「老師」也會邀請受害者下載他們的下單 App(載體可能是 App、也可能是網頁;標的可能是股票、可能是加密貨幣)。
受害者每天看著老師推薦的標的,老師說漲就漲、說跌就跌,受害者開始動了跟著投資的念頭。殊不知,這個下單 App 是假的,其中的標的、漲跌都是詐騙集團一手操縱的。
受害者可能會想先投個幾千元、幾萬元試試看,詐騙集團也很聰明,受害者賺了一些錢想領出來,詐騙集團也真的會讓受害者嚐點甜頭。等到受害者想像真的能在短時間內創造幾倍、幾十倍的收益,開始投入大筆的身家,詐騙集團就要收網了。
詐騙集團可能會操作 App,假裝標的暴跌,讓受害者血本無歸;也可能直接將受害者踢出 Line 群組,直接讓受害者找不到人。
無需為用戶內容負責的網路平台
為什麼這類的網路詐騙難以壓制?背後有其結構性的問題。一個原因是網路平台被法規保障,另一個原因則是警方在偵辦上的困難。
以法規來說,美國在 1996 年頒布的《通訊規範法》第 230 條就保障了網路平台對第三方發布的內容有民事豁免權,同時也賦予平台有自由刪除內容的權力。
這個法規的初衷其實是為了解決網際網路剛出現時的兩難問題:究竟是要放任網頁平台野蠻生長、促進發展、保障言論自由,還是要規範網路平台的責任,要求平台業者監管內容?顯然,我們處在前者的時空。
當然,這個法規在現在看起來已經有些不合時宜,且造就了許多的網路巨獸,但以最近的判例來看,這個法條的存廢仍存在討論的空間。
2020 年時,YouTube 上出現了許多投資加密貨幣的詐騙廣告,廣告的刊播者假冒了許多名人的身分,利用這些人的知名度,宣稱只要匯多少錢到他的加密貨幣帳戶,他就會匯還幾倍的金額回去。
這些詐騙不僅導致許多受害者的財產損失,也讓一些名人的名譽受損,其中就包含 Apple 創辦人之一 Steve Wozniak。

最終包含 Wozniak 在內,有 18 個受害者向法院控告 YouTube 和 Google 沒有及時刪除影片,助長了詐騙的發酵。但初審法官引用上述《通訊規範法》第 230 條,判定 Google、YouTube 無罪1。這種平台無需為用戶內容負責的模式,也被稱為社群治理的加州模式2。
警方跨國偵辦的難點
警方這邊,跨國偵辦這樣的詐騙案件其實也不太容易,主要會面臨兩個問題:跨國偵蒐的斷點、網路平台的態度。
首先以跨國偵蒐來說,過程中會出現許多斷點。不僅是詐騙集團會利用 VPN 作為跳板,讓警方偵蒐時需要經過不同國家,需要與各國企業、警方合作取得資料,就算最終成功找到真實的 IP 來源,也可能會面臨當地法治不完備,而無法順利辦案的問題。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的林書立科長說:
就算我們知道嫌犯躲在緬甸、柬埔寨,但那邊的軍政府自己沒有辦法來處理這樣的問題,造成詐騙集團往該地集中,持續在當地向外國投放詐騙廣告。
警方如果換個方式,與網路平台業者合作,則會面臨不同的挑戰。目前主流的網路平台多為美國業者,如台灣滲透率最高的 Facebook、YouTube,當警方希望與這些網頁平台業者合作,調閱廣告的投放、出資者資料,除了台灣分公司可能會需要請示在美國的母公司外,最終母公司可能也會以當地法規(如上述《通訊規範法》)、隱私政策為由,無法配合台灣的偵辦。
網路平台消極配合?
究竟這些網路平台業者是無法處理這樣的詐騙生態,還是不願意處理?或許我們可以從這些業者的財報中找出一些端倪。
觀察 Facebook 與 Google 的營收結構,我們可以發現「廣告收入」都佔了這些企業的營收大宗。Facebook 方面,自 2010 年以來,廣告營收佔總營收的比例都在 85% 以上,近幾年甚至都在 95% 以上;而在 Google 方面,得益於 Google Cloud 業務發展,讓 Google 對廣告業務的依賴有逐年下降的趨勢,但仍佔總體營收的七成以上。
我不禁想問,會不會是廣告營收對這些網路平台過於重要,所以對於詐騙內容,才會採取一種放任、互利共生的態度?
Facebook 早在 2015 年就推出「照片自動標註」的功能,當使用者上傳照片到 Facebook 平台,系統就能自動偵測照片中的人物,推薦使用者標註自己的親友。既然 Facebook 早在十年前就有這樣的技術,為什麼 Facebook 不能把常被冒用的名人建立一個資料庫,當有其他人使用這些名人的照片投放廣告,就主動提醒當事人呢?
當然,這只是我隨便想的一個笨方法,背後可能會有誤判、妨礙一般使用者的問題,但像 Meta 這樣的科技公司,一定擁有許多聰明決定的天才。我想很多事不是沒辦法做,只是不想做的問題吧。
台灣未來該怎麼做?
對於現在這樣進退兩難的情勢,刑事警察局預防科林書立科長表示,未來政府將會結合各部會的力量,聯手打擊網路詐騙,他們稱之為「打詐專法 2.0」。

自 2023 年四月開始,金管會已經與 Meta、Line 等網路平台業者達成共識,未來 Meta 在接獲刑事局通報後,會在 8-24 小時內下架詐騙廣告。在這一年多(2023 年四月到 2024 年八月)以來,通報下架的件數就達到 5.5 萬件。
未來不僅刑事局、金管會會持續追蹤詐騙廣告,包括法務部、數發部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也會加入打詐的行列。不僅要求網路平台落實廣告實名制,揭露刊播者、出資者等資訊,也會嘗試透過人工智慧技術來攔阻詐騙訊息。
除了政府部門的合作外,林書立相信民間企業的力量也同樣重要:
詐騙侵害的不僅是自然人,民間企業如果不加入反詐的行列,企業品牌的可信度也會受到傷害。甚至我認為,與企業的跨界合作,可能會比政府部門間的單向合作更加重要。
除了政府、企業間的反詐措施,如果民眾對於這種詐騙的類型、模式、手段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,相信詐騙集團要成功得手,也就不那麼容易了。因此,刑事局近年也積極走進民間舉辦「識詐宣導」,並在機場、銀行等受害熱點佈設刊物、派遣員警,希望能從各方面減少民眾受害的機會。
Footnot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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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仍在上訴階段,期間也有 Google/YouTube 方吞敗的例子出現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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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書立(2024)社群媒體治理之研究 -以防制網路投資詐欺為中心- ↩